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丁慈玥 法定代理人 丁滄益
楊彩芳 被告 陳信良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陳信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3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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