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罰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01號抗告人甲○○即聲請人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聲字第2501號聲請處罰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及提出抗告書狀正本,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未據抗告人繳納或提出,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補正抗告狀正本乙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