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附件】㈠提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附表,並說明還款狀況。㈡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之租賃契約。
㈣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 鄭丞良 及受扶養人 鄭吏伸 、 鄭喬勻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㈤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
㈥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請詳細列明全部債權人、債務人名稱、地址及其明確金額。
㈦聲請人子女鄭吏伸、鄭喬勻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