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多次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4月12日對被告諭知予以羈押。
二、查被告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核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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