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7年度執聲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片柒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63
8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被告已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97年5月27日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片7片,係被告甲○○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638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6年5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處分緩起訴1年,已於97年5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扣案之盜版光碟7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上開盜版光碟片7片宣告沒收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