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雅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調偵字第3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桌上遊戲壹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雅燕因違法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調偵字第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案扣押之「誰是牛頭王Take6!」桌上遊戲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另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225元,為被告販售上開商品之所得,為此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再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定,惟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而該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屬實。扣案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桌上遊戲1件,確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仿冒(盜版)品鑑識報告、拍賣網站網頁資料照片等在卷可稽,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依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2,225元(詳調偵卷第16頁之108年度保字第109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至4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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