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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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陸許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聲請人 薛雪云 相對人 柯朝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第97條所明定。
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住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龍田鎮○○村○○○00號之1,有聲請狀、公證書、委託書在卷可稽,相對人之住所地則係位於澎湖縣湖西鄉○○村○○0號之1,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