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9號原告 蔣鳳儀
蔣昭儀 蔣大偉 李翠萍 董素珍 賴佩霞 被告 王亞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83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亞松被訴背信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緝字第83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蔣鳳儀、蔣昭儀、蔣大偉、李翠萍、董素貞、賴佩霞等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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