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52號聲請人 李仲漢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李龔詩箴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龔詩箴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敘明與相對人,並敘明與相對人李龔詩箴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
(三)上開之親屬同意上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請敘明原因;如係因其居於國外,可先提出其同意書之傳真,再將正本提出到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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