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4號上訴人 李老景
李春明 李金朗 李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永茂 等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725,621元(計算式:494,603+831,018+200,000+200,000=1,725,62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