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1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盈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盈竹於96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100%)
二、相對人陳盈竹於93年6月2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78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計息,詎料債務人陳盈竹僅繳納本息至106年12月1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78,729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1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4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盈竹│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9.99%│││78729││2月1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盈竹│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729││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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