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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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陳桃英 原告與被告 許宜娟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