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莊福恭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梨香┌─────────────────────────────────────┐│106年度補字第27號附表:│││├──────┬─────┬────┬───┬──────┬────────┤│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平方公尺)│(元)│利範圍│(元)│(元)│├──────┼─────┼────┼───┼──────┼────────┤│金門縣金城鎮│667.01│11,000│1/2│3,668,555│37,333││金城劃段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