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98號聲請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匡助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陳匡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向相對人陳匡助最新戶籍地送達而無法送達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