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培倫 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林瑞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許瑋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宗言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黃子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自民國106年8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僅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各1張,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又債務人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新台幣(下同)177,394元解交本院、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84,408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保單解約金合計261,
802元經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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