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李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蚌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書記官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