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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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許家豪 即 許志泉 債務人 陳小諄 債務人 許士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家豪即許志泉前就讀台東專科時,邀同債務人陳小諄、許士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證一),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許家豪即許志泉自民國104年11月4日起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0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7,190元整(證三)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陳小諄、許士原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190元│108年7月1日起至│1.15%│10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9年1月14日止││109年1月14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9年1月15日起至│2.15%│109年1月1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起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