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簡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投簡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CAM(中文名:阮氏錦,越南國籍)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THICAM共同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NGUYENTHI
CAM於偵查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㈡而被告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並無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其曾經合法入境我國從事製造業技工,嗣因逃逸而遭遣送出境等情,有卷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足參,竟以不正途徑入境我國,破壞我國入出國境管理及國家安全維護,危害非輕,兼衡其犯罪動機在於謀職工作賺取收入、非為其他不法目的,入境時間,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四處打工維生之生活狀況,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未經許可入境,而受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繼續居留我國境內,自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不宜使其續留我國境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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