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志豪 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 翁德清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