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旻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旻志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相關案號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0日至│106年1月19日│106年2月22日│││106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偵字第437號│偵字第590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204號│204號│277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6日│106年7月6日│106年8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判決││3652│3652號│277號││├────┼────────┼────────┼────────┤││判決│106年11月2日│106年11月2日│106年11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