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喬崎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蔡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1喬崎企業社蔡春蘭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0年2月28日50,655元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