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06號上訴人 林英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昶臻 、劉 昱辰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2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一)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及上訴聲明第二項(二)之聲明,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600元(計算式:8,100+4,500=12,60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