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 鍾美英 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73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人10份43元=4,7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尚有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未記載,而另記載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請說明之,並提出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 楊秋紅 之債權相關證明資料。
(四)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何處任職?每月平均收入若干(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助金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及水電費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水電費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車子稅金」,請說明係何種稅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並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財產狀況,並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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