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 吳秉儒 被告 楊乃局
陳采帘 即上豪商務旅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佣金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40元。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以
106年度補字第95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22頁)。原告逾期迄至107年1月15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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