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4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黃景信 相對人 謝椿鴻 相對人 謝詠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聲請人即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大眾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
㈡相對人謝椿鴻、謝詠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5,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6年12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謝椿鴻邀同相對人謝詠仲於①97年1月10日②99
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700,000元②4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7年1月10日止②109年6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7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848,543元②94,44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影本2件、借戶放款查詢單、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45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225│384.68│16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225-26│66.08│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0│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39│38│40│27│14│平│鋼筋│31│平│全部│││28│安和路一段47│南區安東│鋼筋混凝│.6│.9│.1│.9│6.│方│混凝│.1│方│││││8巷2弄133號│段225-26│土造│6│1│7│2│66│公│土造│6│公││││││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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