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于 陳青 (即于建國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于治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