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學生時期即維持使用多張信用卡之習慣,嗣因需負擔家中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至
2萬5千元之日常支出,不得已以信用卡及現金卡應急,累積沈重開銷。即便與銀行債務協商,每月仍須給付銀行近3萬元,以聲請人目前每月約2萬5千至3萬元之薪資,實無力支付,以致違約。現聲請人尚有親友所資助之現金15萬元,信用卡相關債務則尚欠1,312,429元無法清償,爰聲請准予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要屬當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總計1,312,429元,而其名下財產僅有現金15萬元及價值約2千元之機車一輛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明細表及台北富邦銀行支票一紙等為證。經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並函查聲請人薪資所得狀況,可知聲請人自96年1月至12月間,每月實領薪資平均為34,065元,此有互盛股份有限公司(97)互字第004號函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各債權銀行陳報債權金額,聲請人目前尚欠債權金額為1,493,406元,亦有各債權銀行函覆之文件附卷可按。且經國泰世華銀行陳報,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成立債權協商,約定每月應清償之金額為13,660元。則經本院衡量聲請人目前薪資所得狀況,及所欠債權金額僅為1,493,406元,且依債權協商結果,聲請人每月只須清償13,660元,是聲請人薪資所得扣除其最低之生活費後,應還有餘額可供清償債務,尚難認其具有不能清償所負債務之要件,於法自屬不合,故參酌前開條文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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