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關天師天心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關天師天心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關天師天心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社會局於民國77年3月17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7年4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於95年5月16日變更登記在案(95證他字第133號、登記簿第2冊第31頁第45號)。因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7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臺北市社會局以97年4月17日北市社團字第09734370300號函備查在案,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關天師天心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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