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1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詠仁
書記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侯家輝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其中包含強
制險壹佰伍拾萬元)。給付方法:壹佰伍拾萬元於民國(下
同)97年2月15日給付壹拾萬元,其餘壹佰肆拾萬元按月於
每月20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