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8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822號

原告富邦大無疆C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晉叡

訴訟代理人 徐義漳

被告吳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仟零貳拾陸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為坐落「富邦大無疆C館大樓」(下稱系爭社區)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住戶暨區分所有權人,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及停車位清潔費共新臺幣(下同)2,342元之義務,詎被告尚積欠自民國112年6月起至112年8月止之管理費及停車位清潔費7,026元未清償,屢催未獲置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社區管理規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及停車位清潔費7,0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屋登記謄本、社區管理規約、應繳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原告主張被告自112年6月起至112年8月止,應繳納費用合計7,026元,尚屬有據,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末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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