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40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汪清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萬惠文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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