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9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界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界因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界因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被告前於97年間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8年9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之前科,素行不良,又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