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0號上訴人 郭凡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讃彬 、 洪振嘉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可抗告,對命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