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林首旗 相對人 曾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建物附表之備考欄應增列「共有部分:內池段224建號,283.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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