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5號上訴人 陳秀珠
陳崑盛 陳慶平 陳秀卿 陳秀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清順 間給付款項事件,不服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6,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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