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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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侯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1,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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