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告 林義雄 住○○市○○區○○路000號 郭佳禎 (原名 郭寧蘭 即 郭千嘉 )
邱奕龍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下午三點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