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38號聲明異議人即被告 黃基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8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之審理,以被告生存在世為前提,倘其人已死亡,即同時喪失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其為訴訟主體之地位,已然不復存在,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為受判決之利益聲請再審),自無再為實體裁判之必要。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即被告黃基榮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後,業於111年4月6日死亡一節,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及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1年6月22日函在卷可參(聲字卷第49頁、第61頁、第63頁)。本件受裁定之主體已失其存在,而無再為實體裁判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