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告甲○○原名游上被告甲○○(原名 游文山 )因本院93年度訴易字第5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李毓華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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