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504,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2,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