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獻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獻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獻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3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凌浚兼附表:
┌────────┬───────────┬───────────┐│編號│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2罪)│有期徒刑3年8月(共4罪)│├────────┼───────────┼───────────┤│犯罪日期│103年7月2日、│103年7月7日、│││103年7月8日│103年7月19日、││││103年8月9日、││││103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795、││││297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23號││├───┬────┼───────────┼───────────┤││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4年度緝訴字第9號│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同左│├───┼────┼───────────┼───────────┤││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9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14日│同左│└───┴────┴───────────┴───────────┘┌────────┬───────────┬───────────┐│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795、││││297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23號││├───┬────┼───────────┼───────────┤││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4年度緝訴字第9號│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同左│├───┼────┼───────────┼───────────┤││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4年度緝訴字第9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14日│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