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郭品妤 被告 陳水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3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洪裕翔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