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85號上訴人酷客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可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 李建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