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原告 廖銘煌
廖銘祺 被告 廖廷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睿亭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原告 廖銘煌
廖銘祺 被告 廖廷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