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王美莉
曾志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建築師公會張益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裁定命於10日內繳納新台幣(下同)8,400元(含金錢請求5,400元、非財產上請求3,000元),原告並已繳納。茲原告110年7月16日補正民事訴訟狀增加請求被告(張益霖)返還7萬元及其利息,本件關於金錢請求部分合計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扣除前已命補正金額外,原告應再繳裁判費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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