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964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施建華 債務人 洪俊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就上開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及其所自陳,本件請求之違約金應以逾期利息部分為計算母金。惟債權人請求附表卻未載明以逾期利息部分計算之,其顯仍以總借款本金為計算基準。從而,本件違約金請求逾第一項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項駁回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