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許士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士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被告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經其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代收保證金、罰金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233號卷第109頁至第119頁)。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且經拘提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民國110年5月18日北警分偵字第1100009875號函暨檢附之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末查,被告迄仍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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