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唐步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7號事件之聲請人,因兩造對法官指示事項有所爭議,聲請交付該案(民國111年7月29日)之法庭錄影(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7號事件之當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人。然聲請人聲請之理由僅敘明為釐清兩造對於法官指示事項之爭議,惟聲請人於上揭期日已有到庭為在場之人並參與期日所有訴訟行為至期日終結為止,對於開庭內容與案件進行情形自屬明瞭,復有該日訊問筆錄足資參照,並無另行聲請法庭錄影(音)光碟以取代筆錄內容之必要;抑且,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音)光碟,並未具體敘明該庭期之錄影(音)內容,有何主張或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或關聯性,尚難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已符合上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人既無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或關聯性,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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