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 楊天錫 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義周 被告 蔡英文 被告 馬英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以105年度補字第5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5年2月19日送達原告住居所之同居人即其配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朱家寬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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