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494號債權人 林雪娥 債務人 林逢春 債務人 林易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逢春、林易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QU0000000號、票號QU0000000號,二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債務人林易廷之借款明細。
二、補正債務人林逢春、林易廷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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